新晟 / 2018-09-28
作為一款中小型商戶專業(yè)移動支付收款工具,喔噻公司推出的“收錢吧”目前已擁有50余萬名商家用戶,喔噻公司于2015年2月提出第16336141號“收錢吧”商標的注冊申請,指定使用在金融服務、電子轉賬、網(wǎng)上銀行、貿(mào)易清算(金融)等第36類服務上,但未獲準注冊。隨后商評委、一審法院、二審法院均對其訴求不予支持,“收錢吧”注冊未果。
原標題:喔噻公司注冊“收錢吧”未果
作為一款中小型商戶專業(yè)移動支付收款工具,上海喔噻互聯(lián)網(wǎng)科技有限公司(下稱喔噻公司)推出的“收錢吧”目前已擁有50余萬名商家用戶。而喔噻公司欲將“收錢吧”作為商標申請注冊使用在金融類服務上,卻先后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(下稱商標局)與商標評審委員會(下稱商評委)駁回注冊申請。隨后,該案進入行政訴訟階段。日前,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針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,維持了原審判決,商評委作出的對系爭商標“收錢吧”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的決定得以維持。
據(jù)了解,喔噻公司于2015年2月提出系爭商標即第16336141號“收錢吧”商標的注冊申請,指定使用在金融服務、電子轉賬、網(wǎng)上銀行、貿(mào)易清算(金融)等第36類服務上。
2015年11月,商標局作出駁回決定,對系爭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。喔噻公司不服商標局作出的決定,于同年12月向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。
經(jīng)審查,商評委于2016年5月作出復審決定,對系爭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。喔噻公司不服,隨后向北京知識產(chǎn)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,但其訴訟請求未能獲得法院支持。隨后,喔噻公司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。
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“收錢吧”作為日常生活用語,作為商標注冊使用在金融服務、電子轉賬等服務上,直接表示了上述服務的內(nèi)容和特點,根據(jù)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,不易將其作為商標加以識別,難以起到區(qū)分服務來源的作用,缺乏商標固有的顯著特征,不得作為商標注冊;同時,喔噻公司提交的證據(jù)不足以證明系爭商標在指定服務上經(jīng)過宣傳、使用,在相關產(chǎn)品和行業(yè)內(nèi)具有較高知名度,能夠使相關公眾將其作為標示服務來源的標志進行識別,從而獲得顯著特征。
綜上,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喔噻公司的上訴,維持原判。(王國浩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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